根据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律师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执政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执政党政策的具体化。政治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无论是作为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还是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制定政策和法律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能够将其正确地付诸实施。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如此。《建议》体现的是执政党的意志,而一旦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就变成了国家的意志。因此,律师身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熟悉并掌握、执行好政策和法律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正确适用法律而达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之目的。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最终结果就是对政策和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分参与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活动当中来的,这种参与使得律师对整个社会有着较为全面、深刻的认识,对政策和法律当中的相关规定有其独到的见解。因此,律师在执行政策和法律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并以此来达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之目的。
保障行政机关行政立法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化。在行政机关出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请律师对其进行研究、讨论、把关,这无疑能够提高立章建制的质量,并从源头上做到依法行政,使行政权力的运用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保障行政机关决策的实施。行政机关在决策之前,除了充分进行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以外,更应倾听来自于律师依法出具的建议和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其决策的科学化、合法化。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就决策的修改、完善同样能够提出相应的补充建议和意见。
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及服务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这就可能因为侵犯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而被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避免地要纳入司法审查程序。在这种情形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才的优势即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并协助行政机关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律师能够依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律师能够通过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此外,在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律师同样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保障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发挥其作为行政机关的参谋和助手之作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代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法律的学习、适用来保障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
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事实表明,只有直接从事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律师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情况,及时且有针对性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保障行政机关便于获取相应的建议和意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结合其工作业务实践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此推动行政立法的进程以及相应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在研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向行政机关提供调研报告、情况反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障行政机关化解信访工作中的矛盾。实践证明,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既为党政机关及其信访部门提供了涉及法律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又可以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督作用。律师作为整个社会监督当中的其中一部分,通过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各类听证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能够起到相应的制衡作用,进而达到约束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目的。
维权作用。律师的维权作用,是律师精通政策和法律的必然结果。其作用相对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者、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而言有所不同,与社会上其他成员相比也存在一些差异。前者由于其地位和身分决定他们不可能具有代理的工作职能,在涉及利害关系人一方要求咨询时属于应当禁止的行为;后者虽然能够代理某些简单明了的法律事务,但因其不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其代理和咨询作用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律师在维权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且大有作为。
协调作用。近年来,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重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某些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乃至对抗日益严重。由于律师是独立于双方乃至多方利益当事人之外这一超脱的身分地位而使其在协调过程中可以发挥出更为独特的作用。